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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期货法律法规》知识点:保障基金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1-22

  备战2015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正保会计网校为广大学员准备了相关的复习资料,希望对您备考有所帮助,祝您在网校学习愉快!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可以指定相关机构作为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代为管理保障基金。

  【例题】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管理机构可以由中国证监会、财政部指定。( )

  【答案】√

  【解析】《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可以指定相关机构作为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代为管理保障基金。

  第十四条

  对保障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稳健的原则,保证保障基金的安全。

  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

  【例题】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 )。

  A.购买国债

  B.购买中央银行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

  C.银行存款

  D.购买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

  【答案】ABCD

  【解析】《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保障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稳健的原则,保证保障基金的安全。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

  第十五条

  保障基金应当实行独立核算,分别管理,并与保障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资产有效隔离。

  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编报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

  【例题】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应当实行独立核算,分别管理,并与保障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资产有效隔离。( )

  【答案】√

  【解析】参见《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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