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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可以指定相关机构作为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代为管理保障基金。
【例题】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管理机构可以由中国证监会、财政部指定。( )
【答案】√
【解析】《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可以指定相关机构作为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代为管理保障基金。
第十四条
对保障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稳健的原则,保证保障基金的安全。
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
【例题】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 )。
A.购买国债
B.购买中央银行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
C.银行存款
D.购买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
【答案】ABCD
【解析】《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保障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稳健的原则,保证保障基金的安全。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
第十五条
保障基金应当实行独立核算,分别管理,并与保障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资产有效隔离。
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编报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
【例题】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应当实行独立核算,分别管理,并与保障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资产有效隔离。( )
【答案】√
【解析】参见《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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