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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期货从业考试《期货法律法规》知识点:期货公司违法经营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1-20

  备战2015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正保会计网校为广大学员准备了相关的复习资料,希望对您备考有所帮助,祝您在网校学习愉快!

  第五十七条

  期货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期货市场秩序、损害客户利益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期货公司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或者接管等监管措施。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期货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例题】期货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期货市场秩序、损害客户利益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期货公司采取责令( )、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或者接管等监管措施。

  A.立即破产  

  B.停业整顿

  C.就地解散  

  D.限期清算

  【答案】B

  【解析】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期货公司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或者接管等监管措施。

  第五十八条

  期货公司的股东有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行为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责令其转让所持期货公司的股权。

  在股东按照前款要求改正违法行为、转让所持期货公司的股权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

  【判断】期货公司的股东有虚假出资行为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在改正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 )

  【答案】√

  【解析】参见《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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