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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期货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期货市场秩序、损害客户利益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期货公司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或者接管等监管措施。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期货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例题】期货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期货市场秩序、损害客户利益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期货公司采取责令( )、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或者接管等监管措施。
A.立即破产
B.停业整顿
C.就地解散
D.限期清算
【答案】B
【解析】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期货公司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或者接管等监管措施。
第五十八条
期货公司的股东有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行为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责令其转让所持期货公司的股权。
在股东按照前款要求改正违法行为、转让所持期货公司的股权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
【判断】期货公司的股东有虚假出资行为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在改正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 )
【答案】√
【解析】参见《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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