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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从业考试法律法规重要考点:期货公司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4-04-30

  备战2014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正保会计网校为广大学员准备了相关的复习资料,希望对您备考有所帮助,祝您在网校学习愉快!

  期货公司

  1.申请成立期货公司需要具备条件:

  注册资金最低3000W;

  高级管理有任职资格,从业人员有从业证;

  有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的公司章程;

  主要股东有持续盈利的能力,信用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规违纪的操作;

  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的控制制度。

  2.出资的货币资金比例不低于85% ,国家在受理期货公司设立起6个月内需要做出批准不批准的决定。

  3.期货公司不得从事变相期货自盈业务、不得给股东 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提供融资,对外担保。

  4.期货公司从事经纪业务接受客户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 交易由客户承担。

  5.期货董事办理需要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6.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经期货监督管理派出机构批准:

  变更法定代表人;

  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设立或者终止境内分支机构(两个月内);

  变更境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 负责人和经营范围;

  其他的在20日内批准不批准。

  7.成立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开始营业,或者开业后有三个月连续未营业。依法注销的。主动提出注销的。

  8.期货公司应向交易所报告大户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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