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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期货从业考试《期货法律法规》知识点:期货公司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01-18

为帮助参加2016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2016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期货法律法规》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梦想成真!

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处罚:

(一)未按规定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二)未按规定将客户资产与期货公司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分别管理;

(三)在期货保证金账户和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之外存放客户保证金;

(四)占用客户保证金;

(五)向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报送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六)违反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管理相关规定,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七)未按规定缴存结算担保金,或者未能维持最低数额的结算准备金等专用资金;

(八)在传递交易指令前未对客户账户资金和持仓进行验证;

(九)违反中国证监会有关结算业务管理规定,损害其他期货公司及其客户合法权益;

(十)信息系统不符合规定,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十一)违反中国证监会风险监管指标规定;

(十二)违反规定从事期货投资咨询或者资产管理业务,情节严重的;

(十三)违反规定委托或者接受其他机构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

(十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降低风险管理要求,侵害其他客户合法权益;

(十五)以合资、合作、联营方式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将分支机构承包、出租给他人,或者违反分支机构集中统一管理规定;

(十六)拒不配合、阻碍或者破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

(十七)违反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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