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出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2004.7.19)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出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2004.7.19)

证监期货字[2003]5号

发文单位:中国证监会 颁布时间:2003-01-14 00:00:00.000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为了规范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出资的行为,促进期货市场规范发展,现将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出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期货经纪公司的出资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净资产的最低限额均为人民币1000万元;

  (三)连续经营2年以上;注册资本、净资产均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连续经营1年以上;

  (四)最近2年连续盈利;注册资本、净资产均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对盈利不作要求;

  (五)在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出资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自然人控股股东不存在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持股比例不满期货经纪公司股权的10%且不实际控制该期货经纪公司的出资人,对其注册资本、净资产、盈利和经营年限等不作要求。

  二、下列组织不得成为期货经纪公司的出资人:

  (一)未决诉讼标的金额达到净资产30%的组织;

  (二)党政机关、部队、人民团体和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法人;

  (三)法律、法规禁止向期货经纪公司出资的其他组织。

  期货经纪公司之间、期货经纪公司与其出资人之间不得相互交叉持股。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生效。1996年12月2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出资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期字〖1996〗16号)同时废止。2002年7月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核准条件、程序和申报材料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2〗39号)第一条第(三)、(四)项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请各派出机构接到本通知后,转发各期货经纪公司,并督促其遵照执行。各派出机构在审核期货经纪公司设立和股权变更时,要切实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严格审核出资人的资格及其出资行为,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二ΟΟ三年一月十四日

最新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