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份规章的决定[失效](2004)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份规章的决定[失效](2004)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

发文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2004-05-31 00:00:00.000

  (2004年5月3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5月3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以下规章:

  一、贵阳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定

  二、贵阳市城镇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三、贵阳市整治城市容貌环境实施办法

  四、贵阳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暂行规定

  五、贵阳市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办法

  六、贵阳市环城林带保护办法

  七、贵阳市长途汽车旅客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八、贵阳市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

  九、贵阳市文化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十、贵阳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

  十一、贵阳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废止的11项规章自2004年7月1日起停止施行。

最新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