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测绘任务登记管理规定[失效]
陕西省测绘任务登记管理规定[失效]

发文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1994-12-15 00:00:00.000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行业管理,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避免重复测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各种测绘工作的单位和承担民用测绘任务的军事测绘单位,施测前均应按限额管理权限,到测绘管理部门进行测绘任务登记。

  第三条 测绘任务包括:大地测量(含卫星大地测量)、航空摄影与遥感测绘、地形测绘(含水下地形测量)、工程测量、地籍测绘、地图编制。

  第四条 下列限额(含限额数)以上的测绘任务,在省测绘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一)按国家测绘技术标准属于四等以上的大地控制测量(含卫星定位测量)。

  (二)各种比例尺的航空摄影。

  (三)地形测量,按成图比例尺及测绘面积区分(含带状地形测图折合面积):

  比例尺为1∶10万,测绘面积在1600平方公里以上;

  比例尺为1∶5万,测绘面积在400平方公里以上;

  比例尺为1∶2.5万,测绘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

  比例尺为1∶1万,测绘面积在25平方公里以上;

  比例尺为1∶5000,测绘面积在25平方公里以上;

  比例尺为1∶2000,测绘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上;

  比例尺为1∶1000,测绘面积在5平方公里以上;

  比例尺为1∶500,测绘面积在1.5平方公里以上。

  (四)工程测量中的控制测量和地形图测绘。

  控制测量中符合四等以上大地控制测量标准者,按第(一)项的规定登记;属于随地形图测绘者,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登记。

  (五)地籍测绘:

  比例尺为1∶1万,测绘面积在25平方公里以上;

  比例尺为1∶5000,测绘面积在25平方公里以上;

  比例尺为1∶2000,测绘面积在4平方公里以上;

  比例尺为1∶1000,测绘面积在2平方公里以上;

  比例尺为1∶500,测绘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

  (六)各种涉外测绘。

  (七)编制1∶2.5万(含1∶2.5万)以及更小比例尺的有密级的或者内部使用的地图1幅以上者。

  第五条 下列限额以内的测绘任务,在地(市)测绘管理部门输登记;经核准登记后,向省测绘管理部门备案:

  (一)地形测量、工程测量中的地形图测绘:

  比例尺为1∶5000,测绘面积在5至25平方公里以内;

  比例尺为1∶2000,测绘面积在1至10平方公里以内;

  比例尺为1∶1000,测绘面积在0.5至5平方公里以内;

  比例尺为1∶500,测绘面积在0.1至1.5平方公里以内;

  (二)地籍测绘:

  比例尺为1∶5000,测绘面积在5至25平方公里以内;

  比例尺为1∶2000,测绘面积在1至4平方公里以内;

  比例尺为1∶1000,测绘面积在0.5至2平方公里以内;

  比例尺为1∶500,测绘面积在0.1至1平方公里以内。

  (三)地形图编制:

  比例尺为1∶1万,测绘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

  比例尺为1∶5000,测绘面积在25平方公里以上。

  小于上述最小限额的测绘任务,可不进行登记。

  第六条 登记办法:

  (一)列入全国和省基础测绘规划、专业测绘规划的测绘任务,测绘单位应在施测前将年度测绘计划连同原规划一并提交省测绘管理部门,可不再另行登记;

  (二)上述规划以外的测绘任务,测绘单位应在施测前按测绘任务登记管理权限,到省或者地、市测绘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三)测绘任务部份在我省行政区域的,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应向我省测绘管理部门登记;

  (四)两个以上测绘单位联合承担的测绘任务,由总揽或者主要承揽此项测绘任务的单位申请办理登记;

  (五)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施测前办理登记的,测绘单位应向有管辖权的测绘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经批准后可视情况准予缓期登记。

  第七条 施测单位登记时,按下列程序输:

  交验《测绘资格证书》和物价、财政部门核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及主管上级下达的测绘任务文件或者测绘任务合同书、协议书或者委托书;

  填写《测绘任务登记表》(附表式一);

  由测绘任务登记部门核发《陕西省测绘任务登记核准通知书》(附表式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登记:

  (一)无测绘资格证书或超出资格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

  (二)不具备合法的收费手续。

  (三)测绘收费超出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价格。

  (四)已有近期同等精度的测绘成果。

  第九条 凡已进行测绘任务登记并取得《陕西省测绘任务登记核准通知书》的单位,各级测绘资料管理部门必须向其提供所需要的测绘起始数据等资料。

  测绘资料实行有偿使用。

  第十条 测绘任务施测时,当地测绘管理部门凭《陕西省测绘任务登记核准通知书》、《测绘资格证书》等予以提供测绘工作的便利和支持。

  第十一条 测绘任务执行单位在施测过程中,要妥善保护测量标志。发现已损坏的测量标志,应及时报告当地测绘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测绘单位领到测绘任务登记证后,如测绘任务发生变动,应重新输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测绘任务完成后,测绘单位应当向测绘管理部门汇交下列资料:

  (一)测绘生产技术总结;

  (二)测绘成果质量验收报告;

  (三)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

  (四)测量标志维护资料及新标志点的委托保管书复印本。

  第十四条 测绘单位未按本规定进行测绘任务登记的,省测绘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地(市)测绘管理部门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一)责令停止测绘,补办登记手续。

  (二)拒不办理登记手续继续违法测绘的,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并可扣缴《测绘资格证书》3个月至半年。

  罚款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将罚款全额上缴国库。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私。违者,由其主管部门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测绘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式一

  陕西省测绘任务登记表(略)

   附表式二:

  陕 西 省 陕 西 省

  测绘任务登记存根 测绘任务登记核准通知书(略)

   199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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