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京国税发[2003]125号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颁布时间:2003-05-27 00:00:00.000

注:根据2004年7月26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4]535号),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6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本文同时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转发给你们,在国家税务总局对铂金首饰消费税具体征收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前,暂按以下原则和要求执行:

  一、铂金首饰的零售业务是指将铂金首饰销售给使用单位或个人的业务。

  二、从事铂金首饰销售、或兼营其他货物销售的纳税人,应单独核算铂金首饰零售业务的销售额。

  三、纳税人从事的铂金首饰零售业务,应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印发北京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京国税一[1996]573号)的规定要求,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2003年5月27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3年4月28日   财税[2003]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铂金交易,加强铂金交易的税收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铂金及铂金制品的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进口铂金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对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进口铂金,以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具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结算联)为依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采取按照进口铂金价格计算退税的办法,具体如下:

  即征即退的税额计算公式:

  进口铂金平均单价=[∑(当月进口铂金报关单价×当月进口铂金数量)+上月末库存进口铂金总价值]/(当月进口铂金数量+上月末库存进口铂金数量)

  金额=销售数量×进口铂金平均单价÷(1+17%)

  即征即退的税额=金额×17%

  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进口的铂金没有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进口铂金,由上海黄金交易所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单价、金额和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单价=实际成交单价÷(1+17%)

  金额=成交数量×单价

  税额=金额×17%

  实际成交单价是指不含黄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的单位价格。

  四、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五、对铂金制品加工企业和流通企业销售的铂金及其制品仍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六、铂金出口不退税;出口铂金制品,对铂金原料部分的进项增值税不实行出口退税,只对铂金制品加工环节的加工费按规定退税率退税。

  七、铂金首饰消费税的征收环节由现行在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税率调整为5%.具体征收管理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9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

  八、对黄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等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

  九、黄金交易所铂金交易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十、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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