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时间:2003-09-22 00:00:00.000
发布时间:1987-02-10
生效日期:1987-01-01
发文字号:
法规正文:

    财政部(86)财税字第076号《关于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下发以后,各地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纳税地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精神,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和修缮业务,也在承包的工程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二、分包、转包工程纳税问题。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和修缮业务,实行分包和转包形式的,其分包和转包收入应纳的营业税,由总承包人统一缴纳。对其转包给国外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部分,在计算缴纳营业税时,可以扣除。

    三、建筑安装企业向基本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技术装备费、劳保基金和施工机构迁移费(或称远征工程施工企业调遣费)直接列入专用基金的,不征营业税。

    四、对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建筑修缮单位,承包本单位建筑、安装工程和修缮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本单位的范围,只限于从事建筑安装和修缮业务的企业单位本身,不能扩大到本部门、本系统内各个企业之间,或总分支机构之间。

    本补充通知从1987年1月1日起执行,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恢复征税前的有关征税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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