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对证券公司参与风险投资进行规范的通知[失效]
中国证监会关于对证券公司参与风险投资进行规范的通知[失效]

证监机构字[2001]59号

发文单位:中国证监会 颁布时间:2001-04-21 00:00:00.000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8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根据《证券法》和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证监机构字[1999]14号)的有关规定,证券公司直接进行风险投资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符。为促使证券公司规范经营,防范其盲目进行风险投资引发风险,现就证券公司参与风险投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证券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参股风险投资公司间接进行风险投资。

  二、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请你们督促辖区内已参与风险投资的证券公司进行清理和整改,并於六个月内完成清理整改工作,将清理和整改情况报中国证监会。

  三、本通知下发后,违反本通知规定继续从事风险投资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证券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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