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汇综发[2005]66号

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颁布时间:2005-06-02 00:00:00.000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汇发[2009]60号文件规定,本文废止。
  为促进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开展,规范银行售付汇手续,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用汇,现通知如下:
  一、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出口加工区内转出企业(以下简称“转出企业”)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转入企业(以下简称“转入企业”)间应当以外币计价结算。
  二、外汇指定银行凭下列单证为转入企业办理向转出企业的售付汇手续:
  (一)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盖有海关“验讫章”并经中国电子口岸系统核对无误的正本进口报关单;
  (二)转出企业的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成品进出区(5100)”的正本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三)转厂合同;
  (四)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
  三、外汇指定银行凭下列单证为转入企业办理向境外的售付汇手续:
  (一)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盖有海关“验讫章”并经中国电子口岸系统核对无误的正本进口报关单;
  (二)转出企业的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成品进出区(5100)”的正本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三)转出企业的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区内加工货物(5015)”的正本出口加工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
  (四)转厂合同;
  (五)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
  四、本通知未尽事宜,比照出口加工区外企业间深加工结转有关外汇管理规定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反馈。
  联系人:胡春雨
  联系电话:010-68402430
  传真:010-68402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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