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2002]94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温家宝副总理视察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进展情况时的讲话精神,大力推进银行卡“联网通用,联合发展”各项目标的顺利实现,经银行信息化领导小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就2002年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2002年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的目标
(一)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系统内银行卡业务处理系统要实现300个以上地市级城市各类银行卡的联网运行和跨地区使用,股份制商业银行和邮政储汇局要实现所有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的联网运行。同时,各商业银行要明显提高网络运行质量和交易成功率。
(二)依靠现有银行卡跨行信息交换网络,进一步抓好银行卡跨行联网通用工作,力争在100个以上城市实现各类银行卡的跨行通用。
(三)力争在40个以上城市推广普及全国统一的“银联”标识卡,实现“银联”标识卡在这些城市内和城市间的跨地区、跨行通用。
二、2002年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的重点
以ATM、POS等终端机具标准化改造工作为中心,以提高联网通用效果为目的,进一步完善银行卡受理市场建设,推动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的深入和“银联”标识卡的普及应用。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银行卡受理范围,改善服务环境,提高持卡消费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的比重。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继续做好统一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贯彻落实工作。
1、各商业银行要按照2001年全国银行卡工作会议的统一部署,继续做好分支机构业务处理系统和ATM、POS等终端受理机具的标准化改造工作,并保证完成40个普及推广“银联”标识卡城市所属机具的标准化改造工作。40个城市中各行银行卡业务处理系统和ATM、POS等终端受理机具的标准化改造工作,必须按照附件1确定的统一进度分阶段集中开展。
2、终端机具改造工作实行出机行负责制,城市中心统一管理和运营的POS机具由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联)负责改造,已外包给第三方公司管理和运营的POS机具改造工作由原机具所有行负责落实。
3、中国银联要抓紧完成银行卡跨行通用相关差错处理、投诉处理等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落实工作,并尽快规范各城市中心跨行交易收费办法及标准。各商业银行要按照统一标准,完成本行内银行卡跨行通用相关清算、差错与纠纷处理等管理办法的制定和落实工作。
(二)继续做好现有各类银行卡的联网通用工作。
各商业银行要全面开放各类银行卡的消费和ATM取现功能,切实提高银行联网通用效果。
1、各商业银行系统内银行卡业务处理系统年内必须实现地市级以上城市的联网运行,做到本行发行的各类银行卡在本系统内的跨地区通用。
2、尚未按要求完成开放发卡行业务的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等,必须在2002年上半年完成有关业务开放工作。
3、各行在100个城市(见附件2)发行的各类银行卡10月底前必须实现在这些城市内所有ATM和POS等受理机具上跨行通用。
(三)改善银行卡受理环境,提高银行卡联网通用效果
1、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按照统一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化要求,做好终端机具的标准化改造和系统内银行卡业务处理系统的优化工作,全面提高系统内异地交易成功率,力争2002年内将系统内异地交易的成功率提高到80%以上。
2、切实采取措施,大力发展特约商户,扩大银行卡受理范围,方便群众使用。2002年底前,各行应力争使本行的特约商户数量在现有基础明显增长,并要避免出现新的设备重复摆放现象。
3、继续开展POS清理整顿工作,配合100个城市联网通用工作进程,2002年内力争在这些城市实现“一柜一机”目标。同时,要充分利用清理整顿后的富余资源,做好新增特约商户的开发和受理环境改善工作。
4、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各商业银行要积极协助地方政府出台有关支持银行卡使用、推动受理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并重点做好北京和成都两市的试点工作。
(四)普及推广“银联”标识卡
普及推广“银联”标识卡的目的是方便广大消费者和商户的使用与受理,切实提高银行卡跨行交易的成功率和服务质量。各商业银行2002年内要在总结北京、上海、广州、杭州、深圳等五城市“银联”标识卡发行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将“银联”标识卡的普及应用工作扩大到附件1确定的40个城市。
1、新发行的银行卡必须符合统一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并加贴“银联”标识。
2、积极创造条件,适时启动非“银联”标识卡的更换工作。
3、按统一进度安排分期分批实现“银联”标识卡在40个城市和北京、上海、广州、杭州、深圳5城市所有ATM、POS等受理机具上的跨地区、跨银行通用。
四、组织落实措施
(一)各商业银行行长要统一协调落实本行银行卡发展规划,研究解决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并切实采取措施,保障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所必需的资金、技术和人力等资源,做好本行内部门间的组织协调工作。在此基础上,各商业银行要逐级落实责任制,按统一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和措施,明确各项任务的具体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工作进度要求,并于2002年4月底前将工作计划、措施、进度安排和各项任务落实情况上报银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要同时上报2002年内实现系统内银行卡联网运行和跨地区使用的300个地市级城市名单及工作进度安排;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也要上报2002年内实现系统内银行卡联网运行和跨地区使用的地市级城市名单及工作进度安排。
(二)系统内300个城市的联网以及业务开放、处理系统改造、终端改造、“银联”标识卡的推广普及和网络运行质量保障工作由各商业银行具体负责;100个城市银行卡跨行通用和POS清理整顿工作,由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统一组织推动,各商业银行负责具体实施;40个城市“银联”标识卡的推广普及工作,由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总行负责统一组织。银行卡跨行交换网络的建设、运营、管理和银行卡联网通用相关行业自律工作由中国银联负责。
(三)建立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督促检查和月度进展情况报告制度。银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各商业银行银行卡部、信息科技部和中国银联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银行卡联网通用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按各行上报的工作计划和进度,按季分月组织检查。人民银行有关分支行、各商业银行和中国银联应于每月10日前,向银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本单位上月联网通用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四)人民银行将委托中国银联组织专门检查测试组,巡回抽查各地区、各银行标准化改造、业务开放、终端受理、POS清理整顿以及银行卡联网通用效果等情况,并督促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同时,责成中国银联在全国范围内选择1000名持卡人,实时反馈银行卡联网通用中存在的问题,以加强社会监督,推动银行卡业务的顺利发展。
二○○二年四月五日
附件1
40个城市“银联”标识卡
推广普及工作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5月底前):10个城市
成都、南京、济南、福州、大连、青岛、厦门、宁波、温州、烟台
第二阶段(8月底前):18个城市
天津、武汉、沈阳、西安、重庆、长沙、海口、昆明、南昌、南宁、哈尔滨、长春、郑州、石家庄、珠海、肇庆、汕头、佛山
第三阶段(11月底前):12个城市
太原、呼和浩特、合肥、贵阳、兰州、银川、西宁、乌鲁木齐、秦皇岛、苏州、无锡、镇江附件2
100个城市银行卡联网通用城市名单
1、北京市
2、上海市
3、天津市
4、重庆市
5、广东:广州、深圳、珠海、佛山、肇庆、东莞、潮州、中山、汕头、湛江、江门、韶关、茂名
6、广西:南宁、桂林、北海、柳州
7、海南:海口、三亚
8、江苏: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连云港、扬州、徐州、南通
9、浙江:杭州、宁波、湖州、嘉兴、温州、金华、绍兴、台州
10、福建:福州、厦门、泉州、漳州、莆田、南平、三明、龙岩
11、山东:济南、青岛、烟台、潍坊、淄博、德州、威海、泰安
12、辽宁:沈阳、大连、抚顺、丹东、锦州
13、吉林:长春、吉林
14、黑龙江:哈尔滨、齐齐哈尔
15、内蒙古:呼和浩特、包头
16、河北:石家庄、秦皇岛、唐山、保定
17、山西:太原、大同
18、江西:南昌、九江
19、河南:郑州、洛阳、新乡
20、湖北:武汉、十堰、黄石、襄樊、宜昌
21、湖南:长沙、株洲、益阳、常德、岳阳
22、四川:成都、绵阳、宜宾
23、安徽:合肥
24、贵州:贵阳
25、云南:昆明
26、陕西:西安
27、甘肃:兰州
28、宁夏:银川
29、青海:西宁
30、新疆:乌鲁木齐
31、西藏:拉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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