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994年二年期国库券发行办法的通知[失效](2006.3.30)
关于1994年二年期国库券发行办法的通知[失效](2006.3.30)

财国债电字[1994]第3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颁布时间:1994-03-17 00:00:00.0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含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筹集社会资金,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决定发行1994年二年期国库券(以下简称二年期国库券)。现就发行工作中的具体事项规定如下:

  一、发行对象二年期国库券主要面向城乡职工、居民个人发行,各机构及社会团体也可购买。

  二、发行条件

  1.二年期国库券1994年4月1日起息,年利率13%,偿还期2年,1996年4月1日起一次偿还本息。

  2.发行期2个月,从1994年4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

  3.券面面值分别为100元、500元、1000元人民币。

  4.二年期国库券为可上市债券,发行期结束后2个月,即从8月1日起可在经国家批准的国债交易场所和国债转让中介机构上市交易。

  三、发行方式二年期国库券的发行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位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组织进行。

  1.继续推行承购包销的发行方式。由各地财政厅(局)组织当地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财政部门国债中介机构等承购包销,并代表财政部与各承销机构签定承销合同,通过承销机构向社会公众广泛发售。

  2.组织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邮政网点、个体劳动者协会等机构代理销售,并签订代销协议。在自愿认购和方便购买的基础上,采取广设销售网点、预约登记、上门服务等多种方式积极促销。

  3.为简化手续,促进二年期国库券发行,除广泛动员城乡居民等各类投资者直接购买外,要鼓励持有今年到期国债券的投资者,在兑付的同时办理购买今年新发行的二年期国库券(简称“以旧换新”),为此国家采取了旧券提前兑付、提高原债券利率等优惠政策。具体办法是:

  (1)“以旧换新”办法的旧券,是指1991年向城各居民发行、在今年7月1日到期的三年期国库券和1989年向单位发行、在今年6月1日至9月30日陆续到期的五年期特种国债。

  (2)办理“以旧换新”的时间,国库券为4月1日至5月31日,特种国债为4月1日至5月15日。过期不再办理“以旧换新”。

  (3)凡在上述时间内“以旧换新”的,均在原债券利率基础上提高一个百分点计息。1991年国库券年利率由10%提高到11%,计息期三年,1989年特种国债年利率由15%提高到16%,计息期五年。

  (4)“以旧换新”时,本金应全部换为新券,利息部分是否换成新券,由投资者自愿决定。“以旧换新”购买新券的最低起点为100元,旧券本息之和不足100元时,可用现金补齐后购买。

  为了解决各承销、代销机构“以旧换新”,有的需向群众支付部分利息的问题,各省(市)财政厅(局)应一次或分次向承销、代销机构预拨部分兑付周转金。发行结束,承销及代销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兑付周转金全额如数交回财政部门。

  (5)不办理“以旧换新”的单位和个人,其旧券仍按原规定兑付时间和原定利率兑付。

  四、券面调运二年期国库券由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银行印制总公司印制,券面的调运要服从于发行任务和各地承销计划的落实和实施。

  1.人民银行总行根据财政部提供的国库券分省调运计划,力争于3月25日前将券面调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银行分行。

  2.省以下的调券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提出计划,与省人民银行分行共同协商确定。原则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从省人民银行分行一次领出,按照承销合同和任务指标的落实情况,将券面交付承销单位及组织发行的下一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自行调券有困难的地区,可与当地人民银行协商,委托人民银行根据本省的券面分配计划、将券面逐级调至基层财政部门,由当地财政部门组织承销和发售。

  五、款项的缴纳与上划

  1.款项缴纳的时间和比例。

  二年期国库券采取分次缴款的办法。以承购包销方式发行的部分,各承销机构应干4月30日和5月1日前(以各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帐户收到款项为准)分别缴纳承销款项的40%和60%;以代销方式发行的部分,其发行款项缴纳的具体规定,在保证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的时间和比例向上划款的前提下,由省级财政厅(局)

  确定。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应于5月1日和6月1日分别将发行款项的40%和60%直接汇至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收款帐户。省级财政部门最迟应于5月10日和6月10日前按发行总量的40%和60%的比例,将发行款项统一缴入省级人民银行。

  省级人民银行收到二年期国库券款项后,应在“代收个人购买国库券款项”

  科目内核算,并通过微机联网上划总行国库司(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亦与总行直接联网),联网代号为314.

  2.款项上划的帐务处理。

  由于两年期国库券的上划款项包括现金购买、“以旧换新”及“以旧换新”

  中利息部分与兑付周转金的结算问题,现就上划款项的帐务处理与计算公式明确如下:

  (1)截止4月底应缴金额=指标数(承销额)×40%-“以旧换新”旧券本息之和;

  (2)截止5月底应缴金额=指标数(承销额)-累计“以旧换新”

  旧券本息之和-4月底已划款额对因特殊情况未全额完成发行任务的,其截止5月底应缴款金额还应扣除未完成任务数。

  按上述公式计算后,发行终了,承销单位除按应缴款金额缴纳发行款外,还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同级财政部门预拨的兑付周转金如数缴回;财政部拨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的“以旧换新”兑付周转金应全额留存,继续用于7月1日后的正常兑付,因为以旧换新的利息部分均已在各自上划的发行款中作了全额扣除。

  3.“以旧换新”券面的管理。

  承销单位在按上述规定分两次缴纳承销款的同时,应将“以旧换新”的旧券清点整理后,送承销合同甲方核查、封存。“以旧换新”工作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旧券逐级上缴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亦应上缴省财政厅)封存,待财政部下达销毁通知后,于7月1日前销毁。

  六、发行费分配比例及拨付办法二年期国库券的发行费率为发行额的5%,其分配比例为:人民银行0.1%,其中总行、省分行各0.05%,财政部0.05%,其余4.85%由财政部统一拨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由其统一支付,支付原则是:

  1.具体经办单位的发行手续费率不得低于4.4%。其中承销单位与代销单位发行手续费的具体比例,由省级财政厅(局)根据本地情况确定。

  2.省以下凡委托人民银行调券的,可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调运的数额和区域向计划单列市及地(市)分行、县支行支付一定的费用,其费用率分别不得高于调运券面额的0.1%。

  3.各级财政部门发行费的分配比例不得高于:省财政厅(局)0.05%,地(包括计划单列市)、县财政局各0.1%。

  七、报告制度为便于及时掌握二年期国库券的发行情况,发行期内建立五日报制度,各省级财政部门应每五日后一天(即4月6日、4月11日、4月16日……6月1日)将上五日本省(市)二年期国库券的累计发行情况汇总填制“1994年二年期国库券的发行情况五日报”(见附件一),通过电子信箱上报财政部。

  发行终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在一个月内(6月30日前)将帐务结清,填列“1994年二年期国库券发行结束报告表”

  (见附件二),上报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同时,于6月末加报一份月报(用附件一),并注明“收尾”字样。

  八、本规定未尽事宜,各省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附件:一、1994年二年期国库券累计发行情况五日报(略)

  二、1994年二年期国库券发行结束报告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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