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失效](2007.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失效](2007.1.1)

国发[1986]90号

发文单位:国务院 颁布时间:1986-09-15 00:00:00.000

  第一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二条 船舶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船舶税额表》计算。车辆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所附的《车辆税额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三、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四、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五、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六、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七、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三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

  第五条 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船,征收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九条 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附表一:船舶税额表

  附表二:车辆税额表

  附表一:

船 舶 税 额 表

类 别

计税标准

每年税额

备 注

机动船

150吨以下

每吨1.2元

按净吨位计征

151吨至500吨

每吨1.60元

按净吨位计征

501吨至1500吨

每吨2.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1501吨至3000吨

每吨3.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3001吨至10000吨

每吨4.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10001吨以上

每吨5.00元

按净吨位计征

非机动船

10吨以下

每吨0.6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11吨至50吨

每吨0.8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51吨至150吨

每吨1.0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151吨至300吨

每吨1.2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301吨以上

每吨1.4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附表二:

车 辆 税 额 表

类 别

项 目

计税标准

每年税额

备 注

机动车

 

 

 

乘人汽车

每辆

60元至320元

包括电车

 

 

 

载货汽车

按净吨位每吨

16元至60元

二轮摩托车

每辆

20元至60元

三轮摩托车

每辆

32元至80元

非机动车

 

 

人力驾驶

每辆

1.20元至24元

包括三轮车及其他人力拖行车辆

畜力驾驶

每辆

4元至32元

自行车

每辆

2元至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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