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字[1987]第35号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现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车船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国家机关,对其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并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的车船,按车船使用税有关规定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其所属机构的车船,应征收车船使用税。
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各专业银行都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对其车船应征收车船使用税。
三、对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组织)和保险公司的车船,均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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