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废止]

财税字[1997]33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时间:1997-03-24 00:00:00.000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62号文件”规定,本文件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文件精神,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的规定,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费、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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