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及进行税源调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及进行税源调查的通知

国税发[1994]265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时间:1994-12-20 00:0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便于了解税源情况,制定和简化抵免操作办法,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从1994年1月1日起,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在国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再执行原来按20%缴纳所得税办法。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汇总纳税时准予抵免,在征收过程中的具体操作办法另行下达。(标为灰色部分已于2006年4月30日失效)

  二、关于报送《境外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表》问题(编者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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