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国有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废止]
关于对国有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废止]

财税字[1996]68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时间:1996-08-02 00:00:00.000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62号文件”规定,本文件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政府储备粮油是指:国家储备粮油(包括“甲字”储备粮油、“五0六”储备粮油)、国家专项储备粮油、国家临时储备食油,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各类储备粮油和为调控粮食市场的吞吐调节粮食。

  财政性补贴收入是指:国有粮食企业保管上述各项政府储备粮油从各级财政或粮食主管部门取得的贴息、费用补贴收入。

  本通知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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