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失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失效]

财税[1994]46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时间:1994-07-04 00:00:00.000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24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已征的增值税税款退还纳税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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