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3]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国税发[2009]7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偷逃税漏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机关在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时,应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企业作为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一份交纳税申报受理部门用于进项税额的审核。
二、税务机关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应当对纳税人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与其申报的销售额进行认真审核,凡是申报销售额小于发票存根联合计数的均应补缴相应税款。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明确责任,认真贯彻好本通知的内容,切实做好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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