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2]166号
海关总署:
为更加有效的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云南花卉产业发展的指示,做到既有利于使云南的花卉尽快发展成为支柱产业并进入国际市场,又有利于对免税进口花卉种苗、种籽的监管,同意自2002年10月1日起,云南省人民政府在国家批准的年度进口种苗、种球和种籽免税指标总额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调剂使用进口种苗、种球和种籽免税指标清单内具体品种的各项免税指标数额(包括种类、数量和金额),但每项品种的金额调剂幅度限制在30%以内。
请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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