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税[2009]17号文件规定,本文自2009年2月26日起失效。)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请遵照执行。
2002年1月17日
收藏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