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磷酸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失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磷酸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失效]

财税[2001]147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时间:2001-09-04 00:00:00.000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62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失效。

  为统一进口和国产磷酸的税收政策,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磷酸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具体返还时间和比例为:2001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返还比例为100%;2002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返还比例为50%;自2003年起停止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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