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1]112号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下列科学研究机构继续执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国函[1997]3号):
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核定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
2、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核定的国家工程技术中心和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核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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