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废止]

财税[2001]45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时间:2001-04-07 00:00:00.000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出口电解铜(税号74031100、74031200、74031300、74031900、74032100、74032200、74032300、74032900)按17%的退税率退还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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