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废止]

财税[2001]50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时间:2001-04-06 00:00:00.000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扶持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继续按照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中按照5%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地方税务局征收,按照另外1%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征收。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按营业税应交税额中按5%税率征收的部分计征,并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二、从2003年1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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