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废止]

财税[2001]186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颁布时间:2001-12-21 00:00:00.000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国土资源部:

  根据国务院已批准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清理2000年底到期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财税〔2001〕3号)中关于“十五”期间经调整后保留在我国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政策的精神,特制定《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附件1)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附件2),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略)

  2.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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