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102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时间:2000-10-12 00:00:00.0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飞机维修劳务的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为支持飞机维修行业的发展,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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