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香皂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香皂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废止]
(94)财税字第039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时间:1994-06-20 00:00:00.000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
财政部令第48号
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鉴于实行新税制后香皂产品税负有所上升,目前,企业生产又较为困难的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对香皂暂时减按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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