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香皂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香皂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废止]

(94)财税字第039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时间:1994-06-20 00:00:00.000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鉴于实行新税制后香皂产品税负有所上升,目前,企业生产又较为困难的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对香皂暂时减按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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