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失效](2006.3.3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失效](2006.3.30)

财税[1998]93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时间:1998-06-09 00:00:00.000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34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政策规定,截止1997年12月31日已经到期。现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决定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在1998年1月1日到2003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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