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3]第0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金税工程二期完善和拓展方案,特别是当前适应“一窗式”管理的要求,总局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进行了全面修改。按照修改后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功能和操作要求,总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进行了相应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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