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海南省和广西北海市积压房地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海南省和广西北海市积压房地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失效]

财税[2002]205号

发文单位: 颁布时间:2002-12-13 00:00:00.000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62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2004年底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海南省和广西北海市积压房地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05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06年12月31日。

  二、以下税收优惠政策到期(2004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38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42号)。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4]45号)。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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