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2001年车船使用税标志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2008.1.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2001年车船使用税标志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2008.1.17)

国税函[2000]658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时间:2000-08-23 00:00:00.0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国税发[2008]8号文件规定,本文废止。

  为方便各地车船使用税完免税标志的印发,经研究决定,2001年的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式样、颜色,均与2000年的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式样、颜色相同,仅印制年份改为“2001”即可。今后每年的车船使用税完免税标志式样和颜色均与2000年相同,每年的标志都只以印制年份相区分,国家税务总局不再向各地制发车船使用税完免税标志式样。请各地今后务必严格按2000年的式样、颜色和要求印制车船使用税标志,不得擅自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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