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废止]

财税[2005]11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时间:2005-01-24 00:00:00.000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5年1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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