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邮电通信企业邮电附加费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失效](2006.3.30)
关于印发《邮电通信企业邮电附加费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失效](2006.3.30)

财会字[1997]12号

发文单位: 颁布时间:1997-03-05 00:00:00.000
邮电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邮电通信企业邮电附加费的核算与管理,根据我部《邮电附加费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财工字[1997]4号)的规定,我们拟定了《邮电通信企业邮电附加费会计处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邮电通信企业邮电附加费会计处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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