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失效](2006.10.2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失效](2006.10.20)

京国税[1998]107号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颁布时间:1998-06-12 00:00:00.000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81号)转发给你们,由于此文政策变化较大,请认真组织干部学习并遵照执行。本市贯彻落实《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具体意见及补充规定,市局将另行制定下发。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8]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税源管理,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税收征管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改制企业的税务登记问题。改制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可根据其所持营业执照核准的内容进行开业登记,但对经核查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与税务登记内容不符的,税务机关应当依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纠正,并按其实际情况征收税款。

  二、关于调整登记流程的衔接问题。为了加强行政配合,取缔无照经营,防止税收流失,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在研究制定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的协作规定,以形成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登记运行机制,减少以至杜绝漏管户。在新的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的协作规定出台前,各级税务机关要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登记信息沟通,加大登记检查力度,力求做到税户清、税源明;协作规定出台后,要紧密结合《办法》贯彻执行,切实加强税务登记管理。

  三、关于税务登记表证单书格式问题。《办法》涉及到的表证单书,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务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3]109号)执行,该通知未涉及的表证单书,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征管改革办公室制发的《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中设计的有关格式确定。

  四、加强信息反馈。对《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各地要结合实际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总局反馈,以便不断完善税务登记管理。

  以上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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