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云国税发[2005]269号

发文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颁布时间:2005-08-16 00:00:00.000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7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增值税“预征—结算”的加油站由核算地税务机关(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评估并确定纳税人报送各项资料的时间,核算地税务机关对总机构评估时可以结合纳税人资源配置调配系统进行。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应掌握辖区内加油站成品油的购、销、存及非应税部分的成品油(如自用油、倒库油、检测油等)的准确耗用情况且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办法,不定期地与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共同进行纳税评估,原则上一年至少评估一次。

  二、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的范围仅限于汽油(97#、93#、90#)、柴油(0#)。

  在增值税介质申报及填写《成品油销售情况明细表》时,对成品油批发、零售单位销售额、油品型号的填写应包括所有成品油范围。

  三、区县局税源管理部门对成品油生产、批发和零售单位纳税人档案信息的采集,待总局对全国成品油生产、批发单位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检数据信息下发后及时进行采集。成品油生产、批发和零售单位纳税人档案信息的采集不得影响当期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的工作。对执行增值税“预征—结算”的分支机构加油站不再采集纳税人基本信息。

  四、区县局税源管理部门征期结束后三天内应采集的增值税纳税申报信息及成品油购销存明细信息为以下5项数据:《成品油购销存情况表》第⑶栏“期初库存自购金额合计”、《成品油购销存情况表》第⑺栏“本期入库自购金额合计”、《成品油购销存情况表》第⒀栏“本期入库非应税部分自用金额合计”、《成品油购销存情况表》第⒄栏“期未库存自购金额合计”、《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中“销售金额”(包括通过加油机和不通过加油机)的本月合计数(此项数据要求采集人员手工计算合计数后再录入系统)。

  五、销售毛利率由各州、市局流转税部门确定,提交同级信息中心进行维护。各州、市局流转税部门确定的销售毛利率应报送省局(流转税处)。销售毛利率原则上一年一定。

  六、州、市局流转税部门应于每月18日前将《加油站增值税纳税评估情况表》(国税发[2005]76号文件附表3)报送省局(流转税处)。上报路径:省局ftp://各地上报/加油站增值税纳税评估情况表。

  七、成品油以进控销管理系统权限管理,我省实行省市两级授权,省市两级局信息中心(系统管理员)根据流转税管理部门提出的意见创建本级流转税部门及下级税务机关操作员组。各级流转税部门应明确本级查询权限范围,在系统正式运行前提交州、市级信息中心系统管理员进行授权。成品油以进控销管理系统综合查询权限范围原则上应授予局领导及相关业务部门。

  八、成品油以进控销管理系统各级操作员用户的名称采用实名制。各级操作员用户ID的设置应遵循统一的编码规划。省级、州(市)级、县(区)级各操作本系统的用户按照综合征管软件操作员用户初始化的编码规划进行设置。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76号)自成品油以进控销管理系统正式运行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2005年5月9日          国税发〔2005〕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成品油零售单位(以下简称“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总局决定,自2005年6月份起对加油站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并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加油站,由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按月进行增值税纳税评估。

  对经批准跨地区或跨县市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加油站,一律由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进行评估。

  二、加油站增值税纳税评估,是利用金税工程稽核系统成品油批发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清分出加油站的成品油购进信息,并利用购、销、存的逻辑关系,评估其申报信息的可信度,即所谓“以进控销”。 按月开展对加油站增值税的纳税评估。为开展此项工作,总局将统一下发加油站增值税以进控销评估软件(以下简称以进控销软件)。

  三、省级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应于每月18日前采集评估所属期本省成品油批发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并将采集完整的数据上传至总局;于每月22日接收总局下传的评估所属期加油站购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

  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应当在每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后三天内采集所辖加油站评估所属期自行申报的《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中的“期初库存自购金额合计”、“本期出库非应税部分自用金额合计”、“期末库存自购金额合计”数据和《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中“销售金额(包括通过加油机和不通过加油机)”的本月合计数。

  如遇节假日,数据采集日期比照稽核系统数据传递时间顺延。

  四、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完成数据采集后,利用以进控销软件系统对加油站的成品油购进金额差异率、销售额差异率、税收负担率指标进行评定。指标异常的,系统自动生成《纳税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见附件2)。

  (一)成品油购进金额差异率:

  成品油购进金额差异率=(下传的评估所属期成品油批发单位专用发票金额合计÷评估所属期加油站自行申报的自购油金额合计)×100%

  成品油购进金额差异率≠1,属于异常。

  (二)销售额差异率:

  销售额差异率=(评估所属期测算的销售额-评估所属期申报的销售额)÷评估所属期申报的销售额

  评估所属期测算的销售额=(评估所属期“期初库存自购金额合计”+评估所属期成品油批发单位的专用发票金额合计-评估所属期“本期出库非应税部分自用金额合计”- 评估所属期“期末库存自购金额合计”)÷(1-销售毛利率)

  销售额差异率<-5%或>5%,属于异常。

  (三)税收负担率:

  税收负担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税销售额×100%

  税收负担率<本地区加油站平均税收负担率,属于异常。

  销售毛利率和平均税收负担率,由地市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五、评估软件系统评定异常的加油站,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应通过约谈、举证、实地查验等方式验证其异常情况。

  (一)约谈、举证

  1.与加油站主管财务负责人进行约谈,重点了解内容包括:

  (1)评估期内油价调整情况或其他政策变动因素; 

  (2)成品油销售数量情况;

  (3)不同油品型号销售收入情况; 

  (4)自有车辆自用油情况;

  (5)代储油业务,委托代储协议有关内容; 

  (6)成品油倒库业务及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说明内容;

  (7)检测用油情况; 

  (8)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部分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情况; 

  (9)其他情况。

  2.与加油站采购人员进行约谈,重点了解内容包括:

  (1)多渠道购进成品油情况;

  (2)当期成品油购进数量情况;

  (3)其他情况。

  (二)实地查验

  经约谈、举证仍不能解除异常情况的,应进行实地查验:

  1.通过查验银行对帐单、采购合同、运输费用发票、入库单等,核实加油站实际购进成品油数量与申报数量是否一致; 

  2.采取技术手段查验不同型号成品油的库存数量,核实加油站的实际库存数量与申报数量是否一致,并记录库存数量;

  3.通过查验《加油机日销售油品台帐》和其他销售记录,核实加油站的实际销售数量与申报数量是否一致;

  4.通过查验自有车辆数量和用油情况,核实加油站的实际扣除数量与申报数量是否一致、其相应的进项税额是否转出;

  5.通过查验委托代储油协议、成品油倒库业务情况,核实加油站的实际扣除数量与申报数量是否一致。

  对经省级或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批准,跨地区或跨县市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加油站,如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约谈或实地查验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加油站所在地税务机关代为约谈或实地查验,并反馈其结果。具体执行办法可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制定。

  六、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对加油站增值税实施纳税评估,凡本通知未予明确的事项,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的规定执行。

  七、开展加油站纳税评估工作,是总局探索对零售环节增值税管理的重要举措,各级国家税务局应高度重视,各部门要同心协力、相互配合,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各级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下级税务机关开展加油站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各级信息中心要做好以进控销软件系统的技术支持工作。

  为及时掌握加油站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情况,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于每月20日前将《加油站增值税纳税评估情况表》(见附件3)报送至总局(流转税管理司)。票比对内容进行“一窗式”比对。 三、税务机关必须在一个窗口设置征收岗位和代开发票岗位。四、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的纳税人正常申报时,按以下方法进行清算:(一)每月开票金额大于应征增值税税额的,以开票金额数为依据征收税款,并作为下一年度核定定期定额的依据。(二) 每月开票金额小于应征增值税税额的,按应征增值税税额数征收税款。五、在防伪税控代开票征收子系统未投入运行前,要加强对手工传递凭证的监控工作,要设置审核监控岗位专门负责核对开票税额、收款数额和入库税款是否一致。六、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认证通过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纳税人申报表进行比对。对票表比对异常的要查清原因,依照有关规定分别进行处理。要对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销售额进行审核,其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销售额不得小于税务机关为其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金额。七、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工作,对《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和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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