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函[2005]110号
直属税务分局: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京国税发[2009]103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诺基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5]20号)转发给你们,请及时核实、确认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在规定起止日期内,生产销售指定型号车辆应减征的消费税税额,对上述车辆减征消费税的监控及纳税申报,比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诺基牌系列车辆减征消费税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3]588号)办理。
2005年3月16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诺基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2005年2月2日财税[2005]20号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北京言普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切诺基牌系列小汽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要求,经研究,对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在规定的减税起止日期内生产销售的上述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减征消费税车辆名称、型号及减税起止日期见附件。
附件:减征消费税车辆清单
减税车辆名称 | 车辆型号 | 减税起止日期 | 备注 |
切诺基牌轿车 | BJ7250EL | 2000.1.1—2001.7.31. | |
切诺基牌轻型越野车 | BJ202lE | 2000.1.7—2001.7.31 | |
BJ | 2000.3.8—2001.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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