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使用规定的批复》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使用规定的批复》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5]第104号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颁布时间:2005-03-29 00:00:00.000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使用规定的批复》(国税函[2005]1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应加强调研,着重研究《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取消后对金银首饰消费税管理的影响及加强管理的措施,并及时向省局流转税处反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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