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3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3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沪国税流[2003]49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颁布时间:2003-05-30 00:00:00.000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文件规定,本文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3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3]49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3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3]4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3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3]497号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颁发日期:2003年5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2003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发给你们。对石油化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石脑油和溶剂油,凡属于列人国家税务总局本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内的部分,不征消费税;未列入国家税务总局本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或者超出国家税务总局核发范围生产、供应的部分,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请遵照执行。

  附件:2003年石脑油、生产及供应计划(略)

最新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