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流[2004]28号
市财税七分局:(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沪国税流[2009]40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别克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59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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