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别克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别克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沪国税流[2004]28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颁布时间:2004-04-05 00:00:00.000

市财税七分局:(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沪国税流[2009]40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别克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59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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