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代理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代理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甘国税发[1999]1004号

发文单位: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颁布时间:1999-01-07 00:00:00.000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3号文件规定,本文废止。

各地(州、市)国税局、地税局,矿区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从1996年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采取企业自核自缴自行申报或委托代理机构代理申报两种办法。两年来,部分税务代理机构参与此项工作,在协助企业依法纳税和减轻税务机关审核工作量上起到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税务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方式采取自愿原则,可委托税务代理机构代理申报,也可自核自缴自行申报。凡自愿委托代理机构进行代理的业务不受行政区划和国税、地税征管范围的限制,企业与代理机构之间可互相直接联系。企业与代理机构之间有关的委托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参与企业所得税汇逄清缴代理工作的税务代理机构和人员必须是经审批具有税务代理许可证的代理机构和注册税务师(执业税务师),为确保税务代理的质量和效果,凡具体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业务的注册税务师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全面系统地熟悉和掌握所得税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征收管理办法。

  三、鉴于税务代理机构所具有的社会职能,对由税务代理机构代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税务稽查机构在对其检查时,一般可作抽查。对发现的问题不论是自行申报的还是代理申报的一律按统一的税收法规进行处理。

  四、各税务代理机构从事此项工作一定要依法代理,严格按照税收政策和规定代理纳税申报手续。企业委托代理机构进行纳税申报后要如实全面地提供包括原始凭证在内的各种凭证、帐簿、报表及有关的会计资料。代理机构应对企业提供的所有资料进行全面审阅查实后,以这些会计资料的实际数为基础如实填报纳税申报并附有关单据。代理机构也可根据税收规定要求企业提供代理需要的其他资料。

  代理机构在代理纳税申报中既要坚决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坚持按规定代理,不能因为代理而简化有关程序和手续,对委托人在纳税方面存在的问题要予以披露,又要依法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因为代理而损害纳税人的某些利益。

  五、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税务代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对强行代理,超越权限自立章 法违规操作的要及时纠正。同时要为代理机构及时做好政策规定和征管办法等方面的服务咨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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