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引进专有技术有关税务问题的通知[失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引进专有技术有关税务问题的通知[失效]

财税外字[1986]第135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时间:1986-06-13 00:00:00.000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62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失效。

  最近,北京市税务局来文反映,经济特区和沿海14个港口城市的公司,企业,从国外引进专有技术,其特许权使用费通过北京的外贸总公司支付给客商,如何扣缴所得税,要求予以明确。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161号文,财政部(82)财税字第109号文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老市区及汕头,珠海,营口市市区的企业,从国外引进专有技术,凡是通过在京的外贸总公司支付给客商的特许权使用费,除经批准免税的以外,其所得税仍减按10%的税率征收,税款由在京外贸总公司支付款项时代扣代缴。

  二、对从国外引进技术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需要减免所得税的,一律由技术引进企业向所在地税务局提出申请。税务局将批准文件发送北京市税务局和代扣代缴税款的单位作为扣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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