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地[1987]29号
我局(87)财税地字第021号文对司法部所属劳改单位征免房产税的问题已作了具体规定。现将有关司法部所属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的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1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免征房产税。
2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在规定的免税期满后,应比照我局(87)财税地字第021号文对劳改单位征免房产税的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一日
收藏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