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房屋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等问题的批复[失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房屋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等问题的批复[失效]

财税地[1987]28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时间:1987-11-20 00:00:00.000

广东省税务局:

  你局(87)粤税三字第058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房屋中央空调设备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的问题。经研究,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如中央空调设备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单独核算并提取折旧,则房产原值不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关于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二,港作船,工程船的免税范围,请按总局(87)财税地字第019号文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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