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函[2005]189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根据苏国税发[2008]112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 [2005]429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为方便纳税人刊登遗失声明,经研究,决定由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地区情况,自行指定刊登遗失声明的公开发行的报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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