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商业部关于农业税征收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失效]
财政部 商业部关于农业税征收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失效]

财农字[]1986第050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颁布时间:1986-04-16 00:00:00.000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失效。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71号文件规定,为适应农产品收购制度的改革,1985年农业税由征收实物为主,改为折征代金为主。这对支持农村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保证农业税任务的顺利完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目前有些地方为进一步完善农产品合同定购制度,保证粮食收购任务的完成,要求农业税仍以征收粮食为主。现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对上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国发[1985]71号文件已经明确:"国家确定的粮食合同定购数量中,已包括农业税的粮食数量……如少数地区农业税仍需征收粮食,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可暂不实行折征代金的办法。"据此,有些产粮区或需要征收粮食的地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农业税仍可以征粮为主,由粮食部门接收。

  二,对没有粮食定购合同的纳税人,一般应征收代金。如果纳税人缴纳现金有困难,要求以粮食缴纳农业税的,粮食部门也应予接收。

  三,在农业税征收粮食的地方,粮食部门接收的征粮和购粮,按中央,国务院过去的有关规定,执行"先征后购"的原则,首先结算农业税款,并及时划转国库。凡是农业税征收粮食的,应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71号<批转财政部关于农业税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问题请示的通知>精神,按照当地规定的比例价格与财政部门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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