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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会计处理——消费税的征收(五)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2003-04-10
普通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

  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代收代缴义务人缴纳消费税的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应纳税款数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不能按期纳税的,可按次纳税。

  以1个月为一期的纳税人,于期满后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的纳税人,纳税期满后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一日超10日内申报纳税,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于报关进口后7日内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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