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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新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

2013-07-26 15:26来源:武汉市财政局

关于《新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财会发[2013]10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夸第73号,以下简称73号令)的有效贯彻实施,实现新旧管理办法平稳过渡,根据73号令和《新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若衔接规定》,现就有关实施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政策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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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加快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系统建设。73号令第十条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无纸化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我省自2013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无纸化,各地应当按照省财政厅统一要靶加强组织管理,确保无纸化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二)明确单科合格成绩有效过渡政策。73号令第十一条规定“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是指申请人应一次性报考三门考试科目,并在同一考试周期中全部通过,单科合格成绩不滚动计算。实行无纸化考试后,我省不再安排初级会计电算化补考。

  (三)军人以军人证件在我省报考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问题。73号令第六条规定,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分别负责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菅理。我省会计从业资格证无纸化考试实行身份证入场验证,通过身份证入场验证激活考试系统,不接受军人以军人证件在我省报考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发放的衔接

  (一)明确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时间

  73号令第十一条规定“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指定的会计从业资格菅理机构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我省在2013年7月1目前已考试通过但尚未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2013年12月31日前领取。

  (二)简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程序

  根据73号令第十一条规定,简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程序,不再要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人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中请表》。领证时,各地会计管理机构可以根据省会计从业人员管理系统需要,及时补充、更新领证人员的从业档案信息。

  (三)确定会计从业资格征书换证时间。

  73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为确保换证工作的平衡顺利,我省计划分期分批对2013年7月1日前已发放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进行换证,具体换证时间和要求另行通知;2013年7月1日后发放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其换证日期按73号夸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管理的衔接

  73号令第十九条规定“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各地应当加强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建设,利用定期登记和调转等时机,及时在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中补充和完善会计从业人员相关信息,确保上传会计从业人员信息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

  73号令取消了原26号令第二十三条的注册登记制度。我省将不再保留从业档案信息中的“从业资格证注册时间”信息项。在确定“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间早于全日制学历毕业时问的,一般应以全日制学历毕业时间为准;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间晚于全日制学历毕业时间的,一般应以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间为准;对于符合73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因客观原因未及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特殊情形,可以参考其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时问进行确定。“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

  四、关于免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衔接

  73号令第三十六条对部分在能力上已经达到会计从业资格要求,但因客观原因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目前仍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如何取得证书作了规定。

  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应当到现工作单位所属县(市、区)财政部门进行申请。申请时,申请人应填写《免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表样附后),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现所在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同时应至少满足如下一项条件:

  1、在2013年7月1日前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提供由省级人事管理部门,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原人事部)备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部门(或单位)制发的高级会计师证书或获得高级会计师资格的文件,以及现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的文件原件(或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文件复印件);

  2、在2013年7月1日前己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提供现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以及累计20年有本人签字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或提供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

  3、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由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rl)的注册会计师查询功能予以核实。

  县(市、区)财政部门初步核实、受理申请后,应当归集上述材料和申请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以及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等留档备查,相关会计管理机构的经办人和负责人在《免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上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市、州财政部门。

  市、州财政部门复核后,在《免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上加盖公章,每半年集中报省财政部门审核、公示。

  经过公示并作出核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后,申请人应当在决定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申请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曾经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因各种原因导致证书失效或被撤销、吊销的,不适用73号令第三十六条。

  五、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衔接

  原26号令第三十九条中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73号令第三条中的“其他组织”,其会计从业资格应当按73号令进行管理。

  附件 《免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

湖北省财政厅
2013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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