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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有关事项通知

2013-07-02 16:12来源:辽宁省财政厅

关于贯彻实施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财会〔2013〕452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新修订的《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辽财会〔2013〕40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实施办法”得到有效落实及有关政策措施的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实施办法的政策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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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办法对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信息变更、调转登记、证书补发、证书换发等管理事项进行了具体规范,修订的内容较多,影响范围广泛,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采取不同形式,做好宣传工作,努力营造贯彻落实的良好社会氛围,切实维护好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做好珠算科目无纸化考试准备工作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3号)要求,我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B类考试科目中的珠算科目需等待财政部发布珠算科目考试大纲、采用全国珠算无纸化考试题库。在财政部发布珠算科目考试大纲和题库前,我省暂不能组织B类考试,请各市会计管理机构向拟报考B类考试的考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三、做好免试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有关工作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3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2013年7月1日前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或者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为切实做好符合条件人员免试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各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要认真负责、积极热情地做好有关工作。

  1.严格审核申请材料。一是在2013年7月1日前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申请人需提供下列材料: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②省级人事管理部门,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原人事部)备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部门(或单位)制发的高级会计师证书或获得高级会计师资格的文件;③现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的文件原件(或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文件复印件);④现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和岗位的证明。二是在2013年7月1日前已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申请人需提供下列材料: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②累计20年有本人签字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③现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和岗位的证明。

  2.受理工作程序。一是申请人向其工作单位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事项,驻沈阳省直单位申请人直接向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是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审核后,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应通过“辽宁会计网”或指定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三是对公示无异议的,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建立会计从业人员电子和纸质档案。

  3.此项工作截止期为2014年6月30日。

省财政厅
201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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